1:入駐企業原則上為電子信息等相關行業;入駐場地產值不得低于1.5萬元/平方米?年;
2:入駐企業生產線必須通過項目環評及二級清潔生產審核;
3:入駐企業環境保護、治理措施必須堅持“三同時”原則;
4:入駐企業必須認可本園區入駐規范并無條件達到規范要求;
5:認可本園區物業管理規范并簽訂相關協議;
6:合法經營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7:簽訂租約并具備履約能力。
1:技術方案要求
1.1:技術方案應優先采用節能環保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及設備;
1.2:除鍍金鍍銀外不允許采用氰化物電鍍工藝;
1.3:化學電化學拋光工藝、錫鉛合金電鍍工藝、六價鉻鍍鉻及鈍化工藝經核準后方可使用;
1.4:前處理除油采用無磷配方除油劑并嚴格控制表面活性劑用量;
1.5:前處理采用無黃煙酸洗工藝并使用酸霧抑制劑減少廢氣排放;因工藝需要必須采用的特殊情況需經項目環評批準并報園區備案方可使用;
1.6:鍍件清洗采用1-3級逆流漂洗工藝,并優先考慮空氣攪拌輔助清洗;
1.7:入駐企業必須進行廢水回用,綜合回用率不低于50%。
2:生產場地要求
2.1:生產場地平面規劃必須報園區備案,平面圖以1:500比例掛置門區顯眼位置;規劃時充分考慮工藝流程,物流路線及管網布置要求;做到物流簡單、清晰、順暢;區域功能明確,標識完整清晰;
2.2:企業入駐前,必須對場地進行防腐處理,保證對房屋結構進行有效保護;入駐后,堅持對防腐層定期檢查,發現破損及時向園區報告、及時修補;
2.2.1:電鍍生產線(含前處理線)安裝基礎部分及線體周邊1.2米(線體至墻體不足1.2M,則墻體按30CM高進行重點防腐)范圍、管溝及廢水收集池體進行重點防腐防滲處理;重點防腐區域必須采用乙烯基一氈四涂以上防腐工藝進行防腐處理。質量要求:乙烯基一氈四涂玻纖氈不低于300g,防腐層厚度不低于2.5MM。
2.2.2:其余生產場地及輔助場地(含1米高墻裙和柱裙)采用環氧砂漿玻纖地板進行防腐防滲處理,統一鋪設綠色地坪,防腐層厚度不低于3MM。
2.3:所有生產區域、輔助區域及通道過道均須按場地平面規劃用黃色標線劃界;標線寬度為60-80毫米;
2.4:所有場地均須進行日常清潔和維護保養,地面應隨時保持清潔干爽,不允許地面濕滑積水;
2.5:場地內貫通性分隔隔斷(如有)的實體墻高不得超過2.5M,上部如需隔斷,只能采用網狀構造,保證場地內通風狀況良好;
2.6:場地內個別生產區域如需安裝空調等設備、設施,其隔斷設施不得對廠房的自然通風構成不良影響;
2.7:入駐企業不得在租用房屋建筑紅線外搭建臨時設施,造成對園區整體運營環境的影響。
3:生產設備要求
3.1:生產線應采用自動生產線,杜絕人工生產線入場,并優先采用全封閉生產線;
3.1.1:生產線線體(支架、軌道、人行走道)采用不銹鋼等防腐材料或采用重防腐工藝進行表面處理;
3.1.2:生產線各類槽體應采用不銹鋼或PP板焊接而成,槽體試水后保證不變形、不滲漏;生產線各類槽體需架空20CM以上安裝;
3.1.3:除加熱管道外,其余管道必須采用工程塑料管,管道接頭保證牢固無滲漏,不得采用軟管連接、中轉池中轉等方案;各類管道應按園區規定顏色進行區分識別。
3.1.4:生產線各類廢氣采用槽邊抽風,重污染工序增加頂抽風;保證廢氣完整有組織收集,不得散排;廢氣吸收液按廢水要求進行分質分類收集;
3.2:工藝槽之間必須設置槽液回收、回流裝置,杜絕槽液無組織散排、混排現象發生;
3.3:程序設計充分考慮鍍件滴流時間,以減少鍍液帶出;
3.4:不同鍍種工藝間必須設置回收槽以減少高濃度廢水產生;
3.5:鍍后清洗水優先考慮在線回收利用,減少重金屬帶出;
3.6:一類污染物鍍后清洗水必須采用不低于3級的逆流漂洗工藝,減少重金屬總排放量;
4:環境治理及管理要求
4.1:入駐企業必須無條件接受園區環保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服從園區統一管理;
4.2:入駐企業必須建立一把手為領導的環保組織,健全環境保護制度,環境風險預案并報園區備案;
4.3:重點環境風險源必須建立標識并公示;
4.4:園區內的一切水、液,除雨水直接對外散排外,均不得直接外排;
4.5:入駐企業加熱蒸汽產生的冷凝水(鉻槽加熱冷凝水除外)必須接入指定的回收管網系統,并承擔接入產生的費用,保證冷凝水未被加熱液污染;
4.6:生產場地產生的廢水必須全部納入電鍍廢水環境治理系統,不得有任何散排、混排、偷排、漏排發生;
4.7:廢水收集必須根據入駐企業項目環評結論,按園區統一要求分質、分類收集,分管輸送至園區指定收集池,并承擔相應費用,收集管道應對廢水類別及流向按照園區的統一要求進行明確標識;
4.8:入駐企業應保證原水排放濃度及排水量符合項目環評及雙方簽訂的約定并承擔因超標產生的后果;
4.9:入駐企業需進行廢棄高濃度溶液的排放,必須先報園區統籌安排、錯時排放;
4.10:入駐企業廢水排放口必須根據環評要求安裝在線監測系統,并承擔由此產生的建設費用;
4.11:入駐企業必須進行廢氣治理,按環評要求排入園區指定廢氣接口,并承擔接入接口前的建設費用和廢氣治理費用;
4.12:入駐企業噪聲等環境治理及管理必須符合相關要求并自行負責;
4.13:入駐企業必須對生產線槽體、廢水收集管道進行定期檢漏并記錄,發現隱患立即整改;
4.14:入駐企業必須安裝、建設DCS系統,并承擔由此產生的建設費用。
5:其他規范及要求
5.1:入駐企業在園區內、生產場地外的一切非生產、經營性活動,必須服從園區物管公司的統一管理,并按租用面積承擔相應物業管理費用;
5.2:入駐企業應自覺選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盡量減少生產過程的環境污染及次生污染;
5.3:入駐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危險品、危化品、易制毒品的管理規定,存放于指定安全區域,不得與其他物品混存、混放;
5.4:入駐企業必須嚴格按垃圾管理類別嚴格分類,且標識明顯、獨立收集暫存、交園區指定地點存放處理,并承擔危廢處理費用;
5.5:入駐企業必須按實際裝機總容量向園區報送本企業電力裝機容量,并承擔因高于180W/㎡而增加建設的電力配套設施費用;
5.6:入駐企業不得將拋光生產廠房混置于電鍍集中生產區;
5.7:整棟租用且不對其他入駐企業構成影響的情況下,確需在電鍍集中生產區進行拋光生產的企業,必須向園區提出書面申請,且必須進行粉塵、廢氣、噪聲治理及消防改造,并向園區報送廢氣、粉塵、噪聲治理及消防改造方案,經園區同意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實施。
1、本園區廢水處理范圍為:金、銀、銅、鎳、鉻、錫、鋅、鈀鍍種范圍內的金屬電鍍、塑料電鍍、化學鍍,以及陽極氧化、蝕刻、電泳等表面處理;入駐企業的廢水排放應不超出以上范圍;
2、入駐企業接房后,必須對房屋按本準入要求進行防腐處理,并經園區驗收后才能進行設備安裝;
3、入駐企業在設備安裝調試階段,所涉廢水、廢氣等環保設施的安裝調試,必須經園區驗收后才能投入試生產;
4、入駐企業設備、設施建設必須符合所租房屋的靜載荷、動載荷的設計規范,不得超載荷設計、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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